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音功德會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
一、 會員之資格:
(一) 個人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(二) 團體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二、 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:
本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會員在團體組織的會員身分,任何人或團體,須取得本會會員身分且經由本會同意後,方得使用本團體標章。會員如因提供不實之證件、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,經本會查證審查後,得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三、 管理及監督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:
(一)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社會及網際網路規定之慣例。
(二) 本標章使用於會員徽章、會員卡(證)、會員證書、會員制服、名片、印刷品等表彰會員身分之物品或文件上。
(三) 本會會員禁止使用本標章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的、猥褻性的、不友善性的資料 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、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。
(四) 禁止使用本標章從事非法及破壞行為或其他類似之情形。
(五) 不得轉售本標章及其相關資料而從中牟利。
(六) 不得蓄意侵犯、毀謗、重傷本標章的權利。
四、 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:
(一) 會員違法致損及團體利益者,應予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;其遭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者,不得使用本團體標章。
(二) 會員不當使用本團體標章,未依限改善者,應予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;其遭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者,不得使用本團體標章
(三) 任何個人或團體於所傳輸或儲存的資料及任何形式的檔案,未經本會同意而不當使用本標章,致有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、標章使用規範書所載之事項、或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時,經本會查證屬實後, 得隨時行使公開警告、求償及訴訟等相關權利。
(四) 其他未盡之規範事宜,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團體名稱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音功德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