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

中華民國慈音功德會標章使用規範


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音功德會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


一、  會員之資格:

(一)   個人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
(二)   團體會員: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
二、  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:

本團體標章係用以表彰會員在團體組織的會員身分,任何人或團體,須取得本會會員身分且經由本會同意後,方得使用本團體標章。會員如因提供不實之證件、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會員資格者,經本會查證審查後,得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

三、  管理及監督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:


() 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社會及網際網路規定之慣例。

() 本標章使用於會員徽章、會員卡()、會員證書、會員制服、名片、印刷品等表彰會員身分之物品或文件上。

() 本會會員禁止使用本標章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的、猥褻性的、不友善性的資料  或其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、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。

() 禁止使用本標章從事非法及破壞行為或其他類似之情形。

() 不得轉售本標章及其相關資料而從中牟利。

() 不得蓄意侵犯、毀謗、重傷本標章的權利。


四、  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:

(一)   會員違法致損及團體利益者,應予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;其遭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者,不得使用本團體標章。 

(二)   會員不當使用本團體標章,未依限改善者,應予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;其遭退會、停權或開除會籍者,不得使用本團體標章

(三)   任何個人或團體於所傳輸或儲存的資料及任何形式的檔案,未經本會同意而不當使用本標章,致有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、標章使用規範書所載之事項、或有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時,經本會查證屬實後, 得隨時行使公開警告、求償及訴訟等相關權利。

(四)   其他未盡之規範事宜,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團體名稱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慈音功德會

慈音共修功德會102年11月活動訊息公告


2013年10月8日 星期二

慈音功徳會102年度體適能檢測慈善活動海報

慈音功德會102年度體適能檢測慈善活動

時間:102年10月20日上午9:00~12:00

地點:新莊區全安宮廣場